与其他很多国家不同,丹麦劳动力市场并不是由政府制定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仅有较少的源自欧盟的法律会对特定领域进行规范),劳资冲突一般也不是通过法律系统解决,而是通过集体谈判形式解决的。这种集体谈判模式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起源于一百多年前为解决激烈的劳资冲突而达成的“9月妥协”(September Compromise)[12],此后雇主和雇员组织开始互相承认其权利和作用,“9月妥协”构建了当前丹麦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架构,奠定了丹麦劳动力市场改革发展的基础。工会(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主角的作用,它们集体协商共同商定雇员的工资待遇、辞职与解雇、工作时间、休假、学习培训等有关工作的各个方面,签署集体协议,对市场加以规范,这种协商不仅仅局限于领导层面,而是向下延伸至各个工作级别。劳资双方的高度组织化确保了丹麦的集体协商协议具有较广的覆盖面和高度的合法性。这就意味着丹麦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待遇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各方自己制定市场规则。这样的情况能使各方在面对市场和经济变化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尽快做出反应,找到最佳解决方案;能够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安全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性,创造就业岗位,使劳资双方均受益。如果出现纠纷,劳动力市场的各方通常能迅速找到各自核心利益,并负责开展最有成效的谈判,使得问题以最大限度满足双方诉求的方式解决,政府部门一般不介入其中。有关统计表明,20世纪50年代至今,仅有5项劳资纠纷是由政府参与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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