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依法对学校的场地、校舍、仪器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如对非法侵占校舍和操场、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向学校乱摊派、扰乱教学秩序等。如果学校无法制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