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系《阿毗达磨发智论》的注释书,部派佛教教理的集大成者。内容引述许多不同学派对《发智论》的解说,有系统地总结说一切有部的理论主张,并对当时印度各部派与外道的观点进行批驳。
[147]又称作三科,是一切诸法的分类方式。蕴指五蕴,即色、受、想、行、识;处指十二处,即眼、耳、鼻、舌、身、意与色、声、香、味、触、法;界指十八界,即前十二处,再加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三科的假合,才有一切生活的运作,因而三科的安立,是为破实我的执著而有。
[148]俱舍宗对一切万有诸法的分类方式,计分五大类: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共七十五法。
[149]指因缘和合而生,有生灭变化的现象。
[150]说一切有部将一切法分类成七十五法,为了说明彼此间相互关连的因果关系,因而透过“六因、四缘、五果”,来说明宇宙世间运作的因果法则。六因,指能作因(在有为法生起时,不障碍他生起,或能助他生起者)、俱有因(即互为因、互为果,因果同时的意思)、同类因(前念因对后念果,为同一类的法,如善因得善果)、相应因(针对心心所间的因果关系而立)、遍行因(遍一切杂染法,而能生起烦恼的原因)、异熟因(异类而熟的意思,如恶业或有漏善业为因,却招感无记的果报)。四缘,即因缘(又称亲因缘,是法生起的主因、主要条件)、等无间缘(又称次第缘,仅适用于精神现象,乃认识活动得以发生的条件,指前念心是后念生的因缘)、所缘缘(略称缘缘,指心心所所攀缘的一切对象,如眼必以一切色为所缘缘)、增上缘(有助于或无碍于法产生的原因条件)。五果,乃指增上果(依能作因的增上力所得的结果)、士用果(又称士夫果。由俱有因、相应因作用所感的结果。指人使用工具造作各种事情,所得的结果)、等流果(又称相续果,由同类、遍行二因所生的结果,指后起的果和前因,在性质上相似)、异熟果(又称报果,乃异熟因所招感的果报)、离系果(又称解脱果、涅槃果,系由吾人的智力而脱离诸烦恼的系缚所得,此果唯是圣人所得)。此因、缘、果运作关系如下: